原告诸**、诸**诉被告唐**、何**、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蒋**,被告何**、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唐**支付原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租342000元及利息(以34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为阳朔县阳朔镇西街**号门面的共有人,其中被告一、被告二占有70%的份额,二原告各占15%。原告的份额通过遗嘱继承取得,在原告取得权属时,该门面早已经租给承租人李*云,租金实际为45万元,但被告一、被告二为损害原告利*,与承租人李*云(系被告三的兄弟,与被告三合伙租赁该门面)串通,伪造一份落款为2016年5月,租金为15万元的合同。在原告取得门面权属后,二被告及李*云均哄骗原告称该门面租金为15万元。原告不服,于2018年6月以被告一、被告二为被告,以李*云为第三人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年租金45万元的30%向原告支付租金,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及评估,经鉴定、评估,被告一、被告二与李*云签订的合同时间形成于2017年10月以后而并非标注的2016年5月,经评估涉案门面租金为每年449680元,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二返还租金及第三人李*云从2018年9月13日起按上述租金的30%向原告支付租金。2019年11月29日,被告何**...(本文书还有6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