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高**、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75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15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035.1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8243.84元、鉴定费3100元,照片扫描费250元;以上总计:230652.5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请求按照侵权责任纠纷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请求某某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某某公司。2020年5月6日原告在包头市青山区××路××路路灯配电柜时,因被告某某公司没能妥善...(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