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荔浦县某公司与被告蔡**、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荔浦县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蔡**、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荔浦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将位于荔浦市商品房按交付时原状交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给付暂计至2024年10月27日的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人民币181800元(此后的使用费按每月1800元计至被告交还房产之日止);3.依法确认二被告给付的定金人民币20812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7日签订的《成交置业计划》。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12月27日,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一致,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销售的位于荔浦市商品房,当日二被告给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月17日给付定金10812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黄**领取了上述商品房的钥匙,原告将商品房交付二被告,二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商品房,二被告在领取商品房钥匙后,经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要求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给付购房款,二被告均予以拒绝,却一直占用上述...(本文书还有4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