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张*、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25万元并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2月13日,原告又向被告借款24万元,并于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11月19日,被告将原告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经核实,原告分别于2010年6月3日和7月21日通过广某司向被告分别转账还款30万元及20万元;于2010年6月8日通过转账向被告还款20万元,共计...(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