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7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7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刘**、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刘**、刘**补偿高**装修、改扩建费用6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高**违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9)黑04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第2项约定,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给付...(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