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湖南新某******(以下简称新某建设公司)、中国人某****************(以下简称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新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新某建设公司、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赔偿方**医疗费(包括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交通费共计66803.99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某建设公司、人某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方**在临湘市××路临街面经营零售、批发货物门店多年。2023年,新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方**门店前的道路改造施工工程项目,并在当地设立了施工项目部。2024年8月11日21点左右,方**从门店出来刚走到马路边,由于新某建设公司施工后未清理路面上的零散砂石,方**踩到砂石后滑倒受伤。方**伤后被送往临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摔伤造成方**右踝关节骨折;腓骨下段、内踝、后踝骨折;右内侧副韧带损伤等损害后果。方**住院治疗19天,并进行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花去医疗费16423.99元。2024年9月12日,经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评定,方**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需取内固定手术费9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方*...(本文书还有5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