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欧某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欧某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85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损失232.87元(以38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暂计至2024年10月1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得借款38500元,并签下借条,双方就借条约定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所借借款38500元。还款期间内,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