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山某旅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桂林山某旅居公司)与被告广西创某四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广西创某公司)、临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临桂龙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粟开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奕、王*利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秦*菊担任记录。原告桂林山某旅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广西创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临桂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山某旅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创某公司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用392559元并赔偿损失34304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及违约金19304元);2.判决被告临桂龙某公司在未向被告广西创某公司支付的代理服务费范围内对上...(本文书还有14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