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张**、欧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被告欧某及其与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619910元(①以欠付工程款36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共6个月零10天,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为174800元;②以欠付工程款31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共2个月16天,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为60420元;③以欠付工程款25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共12个月26天,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为248970元;④以欠付工程款20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共8个月21天,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为135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