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黎**因与被上诉人河池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因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8142.5元(470601元×万分之一/日×1023日,暂计至2024年1月6日,往后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至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案涉4号**号楼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第三条第3点明确约定“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应当提交权属登记资料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提交权属登记资料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因此,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二、4号**号楼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20)桂1228民初****号判决书、(2021)桂1228民初****号判决书,以及双方2021年小额诉讼程序生效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因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均是每日万分之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当得到遵守。三、一审中被上诉人申请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实际上,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即月利率0.3%,年利率3.6%)计算逾期******违约金并未过高。四、一审法院酌定本案逾期******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0.2标准(即月利率0...(本文书还有6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