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5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900元、违约金8280元、水费444.39元、电费472.27元,合计17096.6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5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武宣镇某区37号第**层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30日止,共6年。协议约定押金6000元,每月租金2300元,半年交一次,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则;第十二条约定乙方(即被告)的违约责任即按总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即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依约交了押金6000元,交房租至2025年1月份...(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