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某某检测治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河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河池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第一项,在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30000元的基础上改判增加某某公司赔偿某某河池分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二审庭询时,某某河池分公司明确其第1项上诉请求中的“经济损失12万元”为合同约定的剩余勘察费12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某某河池分公司至今未提交整改报告送审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中,某某河池分公司于2020年8月下旬向某某公司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2020年9月某某河池分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交的勘察成果通过了第三方审核,某某河池分公司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某某河池分公司已提交了设计人员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其发送报告的有关证据足以证实。而2023年10月20日,某某公司委托广西南宁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对某某河池分公司提交的报告进行评审,2023年10月27日双方到南宁参加会议并提出整改意...(本文书还有5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