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黄**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某某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陶**、黄**向本院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庭审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其一审诉请经济损失数额的40%。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一审只对受害人陶**跳楼事件...(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