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4)湘1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4)湘1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吴**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太平某某公司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这一认定事实有误。太平某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投保单、条款等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太平某某公司在投保时履行了告知义务,一审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特别约定的约定,因高处作业没有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上诉人的拒赔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二审法院对太平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某某公司没有对案涉合...(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