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驮亮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4)桂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驮亮二组组长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驮亮二组向上诉人周**支付临时用地租金(补偿款)27986.96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小组成员,上诉人经营“平**”(地名)土地,实际有《荒地承包合同书》面积和自行开荒面积两部份。《荒地承包合同书》面积已经在后来的承包调整减少,不达到合同约定的20亩;自行开荒面积,按照习惯,谁开荒谁经营,没有合同,也不用交承包金。上诉人至今还一直经营合同面积和开荒面积,其总面积亩数正在申请某某公司测绘。2019年10月,广西...(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