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宾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宾海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744299.2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剩余544299.28元在其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宾海华赔偿;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变更诉讼请求:伤残:115603.6元;护理依赖:219000元;住院护理费:21640元;住院伙食费74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