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宣城某某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某某物流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旌德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某某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旌德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宣城某某电力公司对宣城某某物流公司的1089256.49元破产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宣城某某物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案涉工程电缆工井尺寸变更经宣城某某物流公司同意,安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公司)在未要求提交设计变更单等材料的情况下,认定电缆工井未按图纸施工,鉴定程序不合法。宣城某某电力公司按协议完成了所有土建部分施工,且双方于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确认。其二,一审判决将案涉工程未经过验收作为否认宣城某某电力公司的破产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工程停工是宣城某某物流公司无法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宣城某某电力公司在完成土建部分后积极履行后续义务,采购了除电缆外的设备并支付定金。工程未经验收非宣城某某电力公司的过错,一审以此为由否认其优先受偿权不合理。其三,宣城某某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部分未被利用。事实上,旌德县工业投资公司购买案涉资产后,变更用途并修复投入使用,且宣城某某电力公司施工部分(如两根线杆及杆上设备、配电房基础、部分工井、电缆管道等)存在较高的利用率,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案涉供配电工程属于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安装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范围。案涉工程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如违章建筑、具有公益性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建筑等。一审法院以案涉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为由否认宣城某某电力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适用...(本文书还有7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