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云洪独任审理,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韦**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639元,共计54639元。(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6日起计,按年利率3.85%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38400元,之后利息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2年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2个月,并于当天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因原告资金不足,不能在当天转账给被告,于是在2022年2月26日分两次转账30000元和20000元给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还借款,但是其总以各自理由拒绝。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