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中旬,被告人魏**为了获得他人承诺给其每转10000元得500元的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将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洗钱转账的情况下,仍在陕西省西安市一酒店内将其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144840010********的长安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8581000********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2948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412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0226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魏**通过刷脸验证和提供账户密码给该男子去取现金的方式协助该男子转移其银行账户的违法资金经查,魏**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长安银行账户于2023年6月15日至17日期间流入樊某文、许**、陈*等人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后转入的资金共计6.05万元,该资金在到账后被迅速转移魏**从中获利8...(本文书还有2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