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24)黑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对纪**在原审的诉讼请求;2.由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4日纪少荣某张甲宝艳的哥哥张宝双处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张宝双将借款交付纪少荣某纪少荣将借条交付张宝双,2022年4月13日纪**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宝双还款本息共计12,000元。故纪少荣某张乙宝艳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纪**亦通过给付张宝双的方式偿还了该笔借款,故本案张**涉嫌虚假诉讼,请求追加张宝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纪**的正当合法权益。
张**辩称,纪**陈述与张宝双之间的借款和其与张**之间的借款不是同一笔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