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给付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20242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止)2.要求被告张**利息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武**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被告张**发包给原告武**位于萨尔图区721机场路引桥工程,并同时约定工程款12万元,工程完工后给付。2013年9月工程完工后并验收,后原告武**向被告张**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1.欠据一份,被告张**欠原告武**工程款10万元,约定工程款回款时给付,并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欠...(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