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河南新蔡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河南新蔡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及担保合同无效,并及时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000元;3.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原告因子女上学需要个人信用报告时,被银行告知在被告处有一笔30000元的贷款没有偿还,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而不能办理。2024年4月原告经查询,显示原告在被告处于2007年3月贷款担保30000元,账户状态为“呆账”。但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办理过贷款,更没有签订过任何贷款手续,因此该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知道此事后多...(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