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偿还丁**借款50,000元;2.于**按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0日,于**需要资金周*,向丁**借款50,000元,并让丁**将50,000元借款汇入郑*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支行工商银行开立的卡号为6222********的账户中,于**承诺“正月十五后本息一并归还”。丁**相信了于**,如实将50,000元借款转给于**。此后,于**未偿还丁**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在丁**再三催要下,于**还是未偿还借款。为维护丁**的合法权益,丁**特依法提起诉讼。
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丁**围绕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