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被告以资金周*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申请备用金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138000元,月利息0.8%。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7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本人陈**向陈**借款70000元用于周*,每月以2500元还清为止。...(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