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丰*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浙江某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浙江某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分段绝缘器的辅助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丰*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丰*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丰*的诉讼请求;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8月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一审第三人浙江某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分段绝缘器的辅助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某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2021637860.3,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3月1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分段绝缘器的辅助结构,分段绝缘器包括绝缘棒(1),所述绝缘棒(1)的两端均设有安**(2),所述安**(2)上固连有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流板(3),其特征在于,辅助结构包括由刚性材料制成且沿绝缘棒(1)长度方向设置的过渡...(本文书还有5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