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四平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被告龙*、被告四平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77653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材料款776530元对应利息自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4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档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最终利息以被告实际偿还之日为准)。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龙*自2021年起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水暖电材料,用于被告四平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的***小区工程。2023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货金额30万元,被告某公司已支付完毕。2024年12月7日,经结算(扣除已付30万元),被告龙**原告出具《欠据》,确认尚欠材料款7765...(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