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一审被告玉某彬、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2022)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一审被告肖**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某甲公司名义与案涉苗木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桂林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被申请人钟**在案涉工程提供会计劳务,服务的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肖**,其与肖**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在一审中,被申请人钟**确认,案涉工程有三名投资人,即肖**、曹*...(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