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李*、张**、中国某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或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被告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至十项,其他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23年2月8日6时51分,李*驾驶车牌号为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市番禺区富怡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广*市番禺区,与孔*推无号牌两轮自行车沿人行横道北往南方向横过富怡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孔*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上述事发概况,认定...(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