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男,1967年9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刘**、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4)黑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调查。被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刘**、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主张的50,000元民间借贷行为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款项,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刘**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张50,000元借条,但是却不能提供实际交付给高**50,000元的证据,周*事实上也没有将50,000元交付给高**。一审法院认定案涉50,000元民间借贷行为成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假设高**对周*存在欠款未偿还,欠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高**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刘**在起诉状中表述“原债权人周*有时因被告(高**)缺钱、周*先...(本文书还有5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