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两份协议的实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梁**所有、协议约定内容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本案的两份协议虽然约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梁**所有,但其条件是房屋建成后梁**将**楼**号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归我公司所有,其行为即为我公司以案涉土地使用权交换得到梁**建好后的10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前述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本文书还有3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