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邢**、金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陈**,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7732.36元、利息4655.40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债权清偿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暂合计772387.76元;2.原告对被告邢**所有的坐落于**室房产〔不动产权证明号:浙(xx)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xx)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的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金华某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邢...(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