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广西南宁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张**(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23年9月8日止的利息16000元(该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即每月利息6000元,自2023年6月9日计至2023年9月8日共三个月合计18000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尚*16000元),从2023年9月9日起按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上述金钱标的诉讼请求合计数额暂为43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初,被告张**...(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