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李**、第三人长春市九台区某征收经办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第三人长春市九台区某征收经办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李**在继承李*遗产范围内立即赔偿张**经济损失暂定为50611元,具体经济损失金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刘**、李**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系坐落于九台区跃进街**号组房屋(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丘地号为:24-5/6-10)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在张**离婚后交由张**配偶的父母居住、使用。后经张**了解,2014年3月31日,李*以上述房屋现房主名义与第二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协议书》,协议书载明长春市九台区某征收经办中心向李*补偿现金50611元,并在原区域安*回迁房一套(面积约85平方米)。经了解,安*补偿的现金及房屋已经交付给李*。李*已经于2019年4月19日死亡,刘**系李*妻子、李**系李*儿子,刘**、李**系李*第一顺位继承人。另经张**发现,1997年7月8日,李*伪造了一份与张**签署的针对上述房屋的《买卖契约》,对上述房屋单方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以此让长春市九台区某征收经办中心相信其是房屋所有权人。2023年4月,张**发现上述房屋...(本文书还有5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