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9时15分许,在固始县杨*乡幸福路,被告人孙*甲在其家门口将路过的被害人孙*乙推搡至家中客厅。因孙*乙反抗,孙*甲使用客厅放置的木制板凳及茶几上放置的菜刀将孙*乙头部、胸部等多处砍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及补充鉴定,被害人孙*乙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孙*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孙*甲于2024年10月2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赔偿孙*乙的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本文书还有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