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原某(以下简称中阳乡政府)禁种告知书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土地系基本农田,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耕种是经过村委会认可的合法耕种。原审法院却认为被申请人中阳乡政府下达的《中阳乡河道内禁种告知书》(以下简称禁种告知书)本身不会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进而判决有失公允。申请人的耕地位于原平市中阳乡孙*庄村滹沱河东岸,总面积35.17亩。该耕地三十多年前原是村里荒地,后村集体提倡开垦可以耕种的盐碱荒废土地,谁开垦谁得益。申请人父亲响应号召,经过村委会许可,在案涉土地上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至今已有30...(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