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2,住山西省柳*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吕*织1、吕*织2行政检查行为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限缩适用范围明显错误。(一)从我国法律对利害关系范围的修订来看,立法上扩大了利害关系的范围,而非原裁定阐述的“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间接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十二条确认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具有原告资格。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法律上利害关系”修改为“利害关系”,立...(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