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被申请人临某(以下简称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尧都区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决定拘留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申请人未去过除火车站、驻京办以外的其他信访重要敏感地区,亦无张贴或散发材料、呼喊口号、言语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不听劝阻的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没有实施过法律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结合相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等综合考量。如果相对人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对其不予处罚。行政机关仍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否则,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的,法院必须支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