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地方国营某某场(以下简称某某场)与被告黄**、安*、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刘**,被告黄**、安*、任**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7年3月20日某某场与黄**、安*、任**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2019年1月6日某某场与黄**、安*、任**签订的《土地赔偿合同》无效;2.黄**、安*、任**自2022年起按8000元/垧给付某某场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黄**、安*、任**负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场是国有种畜饲养繁育改良种畜质量管理、性能鉴定、良种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单位,在绥化市北林区**镇红星水库坝北拥有耕地。其中红星水库坝北薛*玉房屋门前及房屋以西的土地,利农村在照地以西、以南的地块,徐凤林自然道以东的土地,原承包给商某国经营农作物种植期限至2015年止。期限届满前,又达成了顺延协议,顺延至2020年末。由于商某国拖欠2016及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经某某场多次通知,仍没有缴纳。2017年3月20日,黄**、安*与某某场达成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由商某国经营的土地由黄**、安*承包经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与利农村存在争议的土地,某某场配合负责收回,由黄**、安*无偿耕种至2021年1...(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