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宋**、车**、绥化市某某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张**与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绥化市某某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元,并支付截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894,656元(暂计至2022年09月23日,罚息及复利是694,656元);2.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宋**、车**将其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绥房权证城字第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绥国用2016第3**5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由原告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