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义,男,壮族,住河池市宜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男,壮族,住河池市宜州区。
上诉人梁**、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某义、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覃某义、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1、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护理费1976元;3、医疗费1726.6元4、误工费24422.12元;共计人民币29424.72元;二、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误工费计算明显错误。本案事实,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3年3月6日12时4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于2023年3月6日15时55分到宜州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3月19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1、忌辛辣酸甜食物;有眼视网膜变性,1月后眼科门诊复诊。2、5天后回院复诊;如有不适,请及时随诊。上诉人遵循医嘱,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8日到宜州区某某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全休2个月,2023年6月1...(本文书还有6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