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a公司替郝**偿还孙*周*款4.5万元、a公司2018年8月3日支付给梁**的52545元等多笔款项均应从郝**工程款中扣除。1.a公司替郝**偿还孙*周的欠款4.5万元,应从郝**工程款中扣除。a公司按照郝**的指示向孙*周*账1.5万元时错转成15万元,郝**在与孙*周*商退还多转款项时,孙*周*求把郝**另欠的4.5万元也扣除,郝**同意后,孙*周退回a公司9万元。本案系清算a公司与郝**债权债务的纠纷,孙*周*郝**的欠款也与涉案工程有关,原审认为该4.5万元与本案无关错误。2.a公司于2018年8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梁**52545元,郝**用该款支付农民工工...(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