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李*民驾驶冀cl××**号车辆系案外人王*英所有,王*英向本案原告就车辆损失17000元申请代位赔偿,原告亦已履行完毕,原告在我院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作为该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应承担对应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车损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孙*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赔付完毕,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偿权,故...(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