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址于本市思明区店上东里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的公房承租权归属曾**;2.葛**配合曾**将讼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更名为曾**。事实和理由:讼争房屋是曾**与父亲曾**的拆迁安置房屋。1999年2月7日因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曾**居住的美仁后社房屋被政府征收,曾**与父亲曾**两口人作为应安置人口被安置到现居住的讼争房屋。拆迁安置时曾**年幼仅7岁尚未成年,曾**代签拆迁安置协议书以及代签《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曾**作为《拆迁安置协议书》明确的应安置人口,自始享有讼争房屋的公房承租权利。曾**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后至今,讼争房屋的租金均由其缴交。曾**于2020年1月2日与葛**结婚登记,双方均属于三...(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