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占用利息(以300000为基数,2021年8月11日为起点,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实际偿还之日)。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筹款300000元。2021年8月11日原告将3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项目迟迟未有进展。后原告向被告追要筹款,被告于2023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因被告不能归还借款,原告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董**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与被告董**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以工程施工筹款为由向原告提出合伙干医院的土方施...(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