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某公司1与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本院作出(2018)京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公司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1欠款本金84011745.76元及利息(第一部分:82567360.06元;第二部分:以26107745.76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部分:以28952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四部分:以28952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9...(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