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鸿信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与被告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南鸿信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14927.61元(2018年8月至2024年12月)及利息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8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对2012年8月8日至2042年8月8日期间的购房人因购置原告销售的房产而与该行发生借贷关系【指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债务】的全部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被担保债权包括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银行第1页共2页支付的其他款项。2013年8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原名: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惠民分公司)开发建设的宋城华府**号楼**单元****室...(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