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场)与被告侯**、某某金银首饰店(以下简称:某某金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侯**、某某金店的经营者侯**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2022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13号、14号商*的物业费22394.91元、利息及违约金;2.要求二被告...(本文书还有9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