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女,198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再审申请人霍**因与被申请人李**、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申请再审称,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曲某万和世家**层楼工地的结算单有被申请人的签字,可以认定塔吊给谁使用,由塔吊使用者支付我塔吊租赁费并处理塔吊的相关事宜曲某工地从进场到拆走(2022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0日)是16个月零10天,实际使用时间14个月零10天,并按此结算租赁费而磁县永安名都从2014年4月25日到2015年8月25日是16个月,去春节1个月,应结算15个月租赁费,计算方式合情合理合法《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