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遂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本院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44.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住在横州市**镇**街**号***小区。2024年2月20日10时许,原告因水电费***小区物业办公室询问原因。在与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原告为保存证据使用手机拍照录像时,引起身为物业公司经理的被告不满,被告即对原告的面部猛挥一拳,导致原告倒地受伤。经横州市某某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医院的治疗意见为建议全休七天。...(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