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上思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已受理,并于202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思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拆除其装修物,恢复房屋原状,将房屋交还原告;3.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525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500元(按合同总价30%计算);5.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72000元(按4年每月1500元计...(本文书还有13998字未显示)